关于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(征求意见稿)》的说明
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有关规定,我部组织制订了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。
一、必要性和依据
《畜牧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、繁殖、饲养、经营、运输等活动,适用本法。本法所称畜禽,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”。
第十一条规定: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,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,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”。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规定: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”。
制订《目录》,是落实《决定》要求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明确《畜牧法》适用范围,对于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,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,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
二、制订过程和主要内容
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发布后,我部在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摸清遗传资源家底基础上,加快了《目录》制订工作,征求了36个中央部门、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,召开专题座谈会,听取相关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及产业界等专家学者的意见,不断修改完善,形成《目录》。《目录》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,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列尽列。
(一)传统畜禽18种。猪、普通牛、瘤牛、水牛、牦牛、大额牛、绵羊、山羊、马、驴、骆驼、兔、鸡、鸭、鹅、火鸡、鸽、鹌鹑等。
(二)特种畜禽13种。梅花鹿、马鹿、驯鹿、羊驼、珍珠鸡、雉鸡、鹧鸪、绿头鸭、鸵鸟、水貂、银狐、蓝狐、貉等。
三、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
(一)关于《目录》制订的原则。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,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,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,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,为人类提供肉、蛋、奶、毛皮、纤维、药材等产品,或满足役用、运动等需要。其中哺乳纲的为家畜,鸟纲的为家禽。在《目录》制订过程中,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,严格掌握以下四个原则。
一是坚持科学,列入《目录》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,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;二是突出安全,优先保障食品安全、公共卫生安全、生态安全;三是尊重民族习惯,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;四是与国际接轨,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。
(二)关于特种畜禽。本《目录》列入的特种畜禽,是指除传统畜禽以外的畜禽,主要有:梅花鹿,其养殖历史悠久,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;马鹿,其在新疆、甘肃、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;驯鹿,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,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;羊驼,为引入品种,驯养历史悠久,用途多样;珍珠鸡、雉鸡、鹧鸪、绿头鸭、鸵鸟(包括非洲鸵鸟、美洲鸵鸟、澳洲鸵鸟(鸸鹋))等,多为国外引进品种,养殖技术成熟;水貂、银狐、蓝狐、貉等毛皮动物,我国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,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,非食用。
(三)关于《目录》畜禽“种”与品种的关系。《目录》中所列31种畜禽隶属于动物分类学中“种”范畴,类型相对固定。在“种”的基础上经过长期人工选育和改良,形成遗传性状相对稳定,生产性能不同的品种,品种数量随着育种创新、国外引进不断变化。畜禽品种要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、鉴定,包括地方品种、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。
(四)关于《目录》畜禽与陆生野生动物的关系。《目录》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的配套目录,也是《畜牧法》明确要求制订的配套目录,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。列入《目录》的畜禽,适用《畜牧法》,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。《目录》所列物种的野外种群,以及《目录》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,适用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。
(五)关于狗。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,狗已从传统家畜“特化”为伴侣动物,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,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。
本《目录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。在《目录》实施过程中,确有需要调整的,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,经认真评估论证报国务院批准。